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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东莞公司设审计委员的要求

录入编辑: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4-10-14

答:(1)不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人数进行明确规定,登记机关不校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人员数量。在办理董事备案时,登记机关要指导申请人对出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进行说明标注(窗口渠道办理登记的,需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的“职务栏”董事职务旁,同时标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需收取审计委员会任职文件,下同)。

(2)不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应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在办理董事备案时,登记机关要指导申请人对出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进行说明标注。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应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备案时参照前款内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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