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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进行纳税信用补评?

录入编辑: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4-10-14

纳税人因以下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1.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4.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

5.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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